雄塑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 申报时间:2024年5月 |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简称 | 雄塑科技 |
证券代码 | 300599.SZ |
注册资本 | 358,131,567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龙高路敦根路段雄塑工业园 |
主要办公地址 |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龙高路敦根路段雄塑工业园 |
法定代表人 | 黄淦雄 |
实际控制人 | 黄淦雄 |
邮政编码 | 528203 |
公司网址 | www.xiongsu.cn |
电子信箱 | XS300599@126.com |
联系人 | 黎丹 |
联系电话 | 0757-81868066 |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2021年1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7号)同意,截至2021年5月10日,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塑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已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4,131,567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9.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716,994.75元,扣除主承销保荐费用(含税金额)人民币8,490,640.20元后,剩余股款人民币492,226,354.55元已于2021年5月10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5月1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C10333号)审
验。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雄塑科技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雄塑科技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人员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投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波动情况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3年7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雄塑科技出具《监管函》。监管函认定:雄塑科技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报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的规定。2023年10月7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雄塑科技出具《关于对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淦雄、彭晓伟、吴端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雄塑科技2022年度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数据相比差异较大,且涉及盈亏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相关规定。雄塑科技董事长黄淦雄、时任总经理兼代理董事会秘书彭晓伟、财务总监吴端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雄塑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保荐人在上市公司收到前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已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培训中就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等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了专项培训。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能够按有关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保持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雄塑科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开户情况及银行对账单,认为雄塑科技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仍有部分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王国威
年 月 日张锦胜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张佑君
保荐人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