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荣达: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并调整建设期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3-12-01  飞荣达(300602)公司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

并调整建设期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荣达”、“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飞荣达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并调整建设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况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24号)核准,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67,430,883股,每股发行价格14.8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99,999,994.89元,扣减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16,256,273.6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3,743,721.23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67,430,883元,资本公积人民币916,312,838.23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根据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I10391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额
1南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1,051,174,600.00800,000,000.00
2补充流动资金项目200,000,000.00200,000,000.00
合计1,251,174,600.001,000,000,000.00

(三)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确定募集资金账户并授权董事长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2023年5月22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东飞荣达精密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蛇口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及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主体 名称账户开户 银行名称募集资金 用途专户账号初始存放 金额期末余额 (截至本报告 出具日)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639606511185,499,994.970.00(注2)
广东飞荣达精密制造技术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南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9550880230449900391400,000,000.00403,470,466.56
中国银行深圳南油支行758877134830400,000,000.00174,441,008.99
合计985,499,994.97(注1)577,911,475.55(注3)

注:1、上述初始存放金额为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3年5月23日的账户余额。该合计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1,756,273.74元为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费用。

2、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该项目承诺投资总额为人民币185,499,994.97元,实际投入金额为186,084,331.58元(含利息收入)。鉴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已实施完毕,为了方便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07月0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2023-056)。

3、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50,000万元暂时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时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对上述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577,911,475.55元,募集资金实际余额为777,911,475.55元,与募集资金余额的差异为200,000,000.00元,主要是由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20,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所致,公司将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使用期限到期前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时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南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额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额
南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105,117.4680,000.002,680.02(注)

注:该数据未经审计,募集资金投资额不包含土地购置款,土地款项为自有资金投入。

二、公司拟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并调整建设期的具体情况

募投项目 名称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建设期
变更前变更后变更前变更后变更前变更后
南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全资子公司广东飞荣达精密制造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广东飞荣达精密制造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官和路东延线南侧地段TD2021(NH)WG0042地块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A628-0042地块3年 (即2026年6月30日之前达到可使用状态)3年 (即2026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可使用状态)

注:公司将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全资子公司广东飞荣达精密制造技术有限公司迁入项目实施地点所在地区。

除上述变更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其他变更。公司考虑到“南海生产

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将发生变更,项目实施地已不在佛山南海区,公司拟将该项目名称备案为“新能源相关器件建设项目”,上述备案名称最终情况将以相关部门备案核准信息为准。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管。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及时会同保荐机构和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拟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并调整建设期的原因及影响公司自2021年取得建设用地后的相关报建和取证用时较长且受到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影响,同时,考虑到原有项目实施地点与公司总部存在一定地理距离,为提高项目实施效率、降低后续管理成本,并满足公司实际业务发展对生产经营场地的需求,以便充分保障公司在新能源汽车、储能及光伏逆变器领域的产业布局及产能的有序释放,公司经审慎考虑,拟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并调整建设期。新项目建设完成前,公司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通过其他方式提前实施项目投入和生产。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并调整建设期是为进一步加强规划公司在新能源汽车、储能及光伏逆变器领域的产业布局,可以更科学、审慎、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切实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该项目建设完成后,可有效突破公司现有产能瓶颈限制,满足公司在新能源汽车、储能系统、光伏逆变器等领域客户的供货需求,更好的促进公司营业收入及利润规模的增长,从而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不断拓展及可持续发展,本次变更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相关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并调整建设期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为调整公司产业布局,满足公司实际业务发展对生产经营场地的需求,经审慎研究和综合评估,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部分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生产运营效率,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同意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并调整建设期的事项,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及签署相关合同、法律文件。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并调整建设期的议案》。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并调整建设期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产业布局作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满足公司长期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并调整建设期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产业布局作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并调整建设期未违反公司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承诺,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并调整建设期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飞荣达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并调整建设期,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变更事项是公司根据宏观环境、项目进展和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审慎作出的合理决策,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长城证券对飞荣达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并调整建设期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并调整建设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林 颖高 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