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荣达: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及归属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及归属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及归属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拟解除限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6名激励对象、拟归属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121名激励对象及拟归属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22名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任职条件,且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上述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条件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提交的拟解除限售和拟归属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公司为符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为符合归属条件的12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22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事宜。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