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昂技术: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均含本数)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6.00元/股(含本数),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5月12日和2023年5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8)及《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50)。
一、首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2023年8月29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7,2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015%,最高成交价为11.0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0.97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78,988.04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的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3年8月29日)前五个交易日(2023年8月22日至2023年8月28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34,741,749股,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33,685,437股)。
(四)公司此次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既定方案。
公司后续会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股份回购,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