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昂技术: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03 股票简称:立昂技术 编号:2024-014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昂技术”)于2024年1月9日在《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1)。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29日(星期一)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上午9:15至2024年1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经开区燕山街518号立昂技术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刚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07,032,4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3.20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06,850,0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3.164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82,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39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82,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3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82,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39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898,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9%;反对133,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826%;反对133,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898,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9%;反对133,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826%;反对133,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3.00关于公司监事辞职及补选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898,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9%;
反对133,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826%;反对133,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张琴、陈星烨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或列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