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川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5-31  长川科技(300604)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604 证券简称:长川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7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16号)核准,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川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8,126,775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45.7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71,799,956.25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9,341,575.41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62,458,380.84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1年8月2日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21年8月1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438号。

2024年4月23日、2024年5月1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延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探针台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5,000.00万元用于“长川科技集成电路高端智能制造基地项目”的投资建设。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延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新增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 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长川科技集成电路高端智能制造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情况如下:

户名开户行名称账号专户余额(万元)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33010410600015267755,000.00

2024年5月30日,公司与监管银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陶劲松、张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5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