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锋信息: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3月)

查股网  2024-03-13  恒锋信息(300605)公司公告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4年3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相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财务部、证券部等涉及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权责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的规定提出处理方案,并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及考量因素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相关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六)业绩预告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处理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对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后立即报送证券部,由证券部按照公司法定流程审核后组织公告。

(二)对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告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及种类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出现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导致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董事会,按董事会决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第十六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轻重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出现应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分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具体情节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