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锋信息: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烜鼎星宿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查股网  2025-02-19  恒锋信息(300605)公司公告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恒锋信息股票代码:30060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烜鼎星宿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N区464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5%以下

签署日期:2025年2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2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3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1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2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 恒锋信息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烜鼎星宿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所持股份比例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被动稀释至5%以下
本报告书、本报告《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烜鼎星宿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备案编号SXL376
基金管理人名称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07329
管理人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N区464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管理人法定代表人王湛超
管理人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3124484969
管理人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管理人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管理人成立时间2014-09-30
管理人经营期限30年
管理人股权结构王荣玉持股80% 王湛超持股2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责任人情况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王湛超总经理、董事中国上海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其他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不存在为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64,503,479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5%以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增加或减少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8,2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64,487,695)的5.0004%。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8,2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64,503,479)的4.9999%。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份种类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烜鼎星宿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普通股(A股)8,225,0005.0004%8,225,0004.9999%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9月10日与魏晓曦、魏晓婷签订了《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于2024年9月29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魏晓曦、魏晓婷分别持有的恒锋信息股份6,925,165股、1,299,835股,合计8,225,000股。上述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过户日期为2024年11月2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自2024年11月28日至2025年2月17日,公司共有2,174张“恒锋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合计转股15,784股。公司总股本由164,487,695股增加至164,503,479股。截至2025年2月1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不变,因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其所持股份比例被动稀释至5%以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与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的人员、

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除上述已披露的股份变动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烜鼎星宿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王湛超

2025年 2月19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
股票简称恒锋信息股票代码30060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烜鼎星宿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N区464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因公司可转债转股、总股本增加导致其所持股份比例被动稀释至5%以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8,225,000股 持股比例:5.000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0股 变动比例:0.0005% 变动后持股数量:8,225,000股 持股比例:4.9999%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2024年11月28日-2025年2月17日。 方式:被动稀释。公司总股本由164,487,695股增加至164,503,479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不变,因公司可转债转股、总股本增加导致其所持股份比例被动稀释至5%以下。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不排除有增持或减持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本页无正文,为《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烜鼎星宿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王湛超

2025年 2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