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翔、孙亚林的监管函

查股网  2026-03-20  金太阳(300606)公司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陈翔、孙亚林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37 号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翔、孙亚林: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 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翔、孙亚林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 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喜所)在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太阳)2023 年年报审计执业中存在以 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充分

金太阳未制定专门针对预付款项的内控制度,而是参照 应付账款内控流程履行预付款项内控程序。中喜所拟信赖金 太阳与预付账款相关的内部控制,但在了解与评价金太阳内 控制度时未关注该问题。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 年修订)》第三十 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根据金太阳内控制度,允许经审批后给予客户适当 账期,中喜所未将该内控程序识别为关键控制点,并测试其 执行情况。二是中喜所将签订合同的执行频率定义为全年一 次,与实际情况不符。三是金太阳的销售模式分为线下销售、 线上销售、国际产品销售、委托加工业务,同时还存在销售 材料、出租房产等业务,中喜所在选取样本时未考虑各不同 业务间内控流程的差异,未分层选样,对合同签订环节累计 选取了5 个样本,对销售单、发票、回款环节累计选取了10 个样本,样本量较少,难以推断整体。四是中喜所未将发货 与验收流程识别为关键控制点,并测试其执行情况。经查, 内控测试样本中,金太阳2023 年8 月148 号凭证、2023 年 320 号凭证后附出库单,客户未签字;2023 年12 月280 号 凭证、2023 年12 月406 号凭证,仓管未签字,中喜所未予 关注。五是中喜所未将催收逾期账款、员工离职审批识别为 关键控制点,并测试其执行情况。六是在执行采购与付款循 环控制测试时,中喜所未考虑预付款项与应付款项样本间的 差异,未分别选样执行控制测试,而是累计选取25 个样本 执行控制测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 年12 月修订)》 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 号--审

计抽样(2010 年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中国注册 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 号--审计证据(2022 年修订)》 第十条的规定。

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函证股票、债券、基金时,中信证券回函表示“贵 公司列示的证券业务及金额信息无误,但无法确认该账户中 进行的投资行为均为贵公司业务人员操作……”中喜所未针 对回函不符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进行核实。二是应收账 款函证中,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等5 家公司回函不符, 涉及金额136.87 万元,中喜所未针对回函不符事项执行进 一步审计程序进行核实。三是中喜所获取的圣戈班磨料磨具 (上海)有限公司回函为复印件,中喜所未执行进一步审计 程序进行核实。四是中喜所向广东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等 4 家公司寄发的应付款项询证函和向广东鼎为建工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等5 家公司寄发的预付款项询证函,发函地址与工 商登记地址不一致,中喜所虽向有关公司寄发了地址确认 函,但对方未填写原因,中喜所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进行 核实。五是中喜所未在底稿中保存函证发函单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 号--函证(2010 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 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 号--审计工作 底稿(2022 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四、未对异常预付款项保持合理职业怀疑。

2023 年3 月25 日,金太阳子公司东莞市金太阳精密技

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太阳精密)与东莞凯胜精密仪 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胜精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 400 台CNC 机床,但2023 年金太阳精密实际仅向凯胜精密采 购140 台CNC 设备。2023 年12 月,金太阳精密收齐上述140 台CNC 设备并完成验收,但该业务存在以下疑点:一是凯胜 精密成立于2021 年,注册资本100 万元,参保人数2 人, 2023 年成为金太阳精密的新增供应商;二是上述设备中,部 分设备制造日期为2024 年1 月,晚于金太阳精密最晚验收 入账日期2023 年12 月。中喜所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合理 职业怀疑,针对上述事项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 号--审计证据(2022 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五、收入审计执行不到位

一是中喜所在“毛利与同行业对比分析”程序中,仅列 举了同行业数据,未分析差异原因。二是中喜所在收入截止 测试程序中,仅从明细账到出库单方向进行截止测试,未从 出库单到明细账方向进行截止测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 号--分析程序(2022 年修订)》第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 师审计准则第1301 号--审计证据(2022 年修订)》第十 条的规定。

六、其他问题

一是中喜所未执行会计分录测试。二是中喜所项目组成 员的独立性声明签署日期为2024 年2 月29 日,晚于项目开 始日期;质控人员独立性声明签署日期为2024 年4 月9 日, 晚于介入项目日期。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三条和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 号--职业道德基本原 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中喜所作为金太阳2023 年年报审计机构,陈翔、孙亚 林作为金太阳2023 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 能勤勉尽责,你们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3 年8 月修订)》第1.4 条的规定。请你们充 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 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所: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国 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诚实 守信,公正独立,勤勉尽责,并保证向本所出具的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 年3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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