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09  拓斯达(30060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23-051债券代码:123101 债券简称:拓斯转债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并于2022年5月19日召开了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意公司2022年度为部分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新增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35亿元整(其中,为全资子公司东莞拓斯达智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新增提供担保额度为15,000万元),新增担保额度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上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担保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担保事项为银行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人民币或外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保理、出口押汇、外汇远期结售汇以及衍生产品等相关业务)、付款担保、采购担保及销售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担保函、保证合同等)等,公司在上述额度内及担保事项将给予连带责任担保,每笔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间由具体

合同约定。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授信额度内代表公司签署与上述担保相关的合同及法律文件。在上述额度内可滚动使用,担保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4个月内有效。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8)、《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关于2022年度公司向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32)、2022年5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公司向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并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了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部分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5.7亿元整(其中,为全资子公司东莞拓斯达智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新增提供担保额度为34,000万元),担保期限为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担保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担保事项为银行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人民币或外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保理、出口押汇、外汇远期结售汇以及衍生产品等相关

业务)、付款担保、采购担保及销售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担保函、保证合同等)等,公司在上述额度内及担保事项将给予连带责任担保,每笔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间由具体合同约定。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批准额度范围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的合同、法律文件。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4)、《关于2023年度公司向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2023年5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分别就全资子公司东莞拓斯达智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斯达智能环境”)向银行申请授信事宜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拓斯达智能环境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签署了《授信额度协议》,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6,000万元。为满足拓斯达智能环境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同意为拓斯达智能环境与中国银行东莞分行之间自2023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18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前述合同的修订或补充等一系列主合同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6,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主

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中国银行东莞分行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2.拓斯达智能环境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东莞分行”)签署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8,000万元。为满足拓斯达智能环境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同意为拓斯达智能环境与平安银行东莞分行之间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2024年5月18日止因业务办理而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或债权债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授信额度合同及/或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及/或其他债权债务),以及平安银行东莞分行与拓斯达智能环境已签署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平银(东莞)综字第 A007202303140002号)等一系列主合同提供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主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平安银行东莞分行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额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1年度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2年度

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拓斯达智能环境提供担保的基本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被担保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审议尚在有效期内的担保额度本次使用担保额度本次担保前对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后对被担保方的实际担保金额本次担保后剩余可用的担保额度
东莞拓斯达智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49,00024,00044,0002,900020,000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公司向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32)、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公司向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合同主要内容

1、被担保方:东莞拓斯达智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2、保证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4、合同编号:GBZ476790120230106、GBZ476790120230106补001;

5、担保最高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16,000万元

6、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担保范围:根据主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主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主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8、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与平安银行东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被担保方:东莞拓斯达智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2、保证人(乙方):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4、合同编号:平银(东莞)综字第 A007202303140002(额保 001)号

5、最高债权限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

6、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担保范围

(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述债务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8、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甲方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在有效期内累计担保总额度为135,500万元,其中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101,500万元;为客户提供的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累计担保额度9,000万元,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累计担保额度25,000万元。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6.22%,实际已发生的对外担保金额为40,219.10万元(含本次新增使用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69%。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