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23-075债券代码:123101 债券简称:拓斯转债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公司向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并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了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部分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5.7亿元整(其中,为控股子公司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新增提供担保额度为12,000万元),担保期限为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担保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担保事项为银行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人民币或外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保理、出口押汇、外汇远期结售汇以及衍生产品等相关业务)、付款担保、采购担保及销售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担保函、保证合同等)等,公司在上述额度内及担保事项将给予连带责任担保,每笔
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间由具体合同约定。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批准额度范围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的合同、法律文件。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关于2023年度公司向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1)、2023年5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埃弗米”)因经营需要,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2,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同时,埃弗米为公司就上述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并签署了《保证反担保合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额度属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2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埃弗米提供担保的基本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被担保方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审议尚在有效期内的担保额度 | 本次使用担保额度 | 本次担保前对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 | 本次担保后对被担保方的实际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后剩余可用的担保额度 |
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22,000 | 2,000 | 12,500 | 11,500 | 10,500 |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审议尚在有效期内的担保额度人民币22,000万元,其中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为12,000万元,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为4,000万元,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为4,000万元,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为2,00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0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公司向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1)。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合同主要内容
被担保方: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保证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为确保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债权人同意接受保证人所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为此,保证人、债权人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最高额保证
保证人就债权人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当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3年6月15日至2024年5月18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如债权人为主合同债务人办理的具体业务为票据、信用证、保函、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为承兑人及持票人等情形)或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保证人不可撤销地承诺和保证,只要上述业务对应的合同签署日,票据、信用证、保函等的开立日、到期日或债权人实际垫款日、履行担保责任日等任一日期发生在本款约定期间内的,债权人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之内,保证人均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如债权人为主合同债务人办理的具体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保证人不可撤销地承诺和保证,只要上述业务对应的保理合同签署日或
履行回购责任日等任一日期发生在本款约定期间内的,债权人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之内,保证人均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以下方式确定的额度:债权本金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债权人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三)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四)保证方式
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说明
埃弗米本次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由公司提供担保,埃弗米其他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主要原因为埃弗米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发展和经营状况,本次担保的财务风险整体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公司已要求埃弗米就公司为上述保证担保提供反担保,埃弗米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上述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在有效期内累计担保总额度为135,500万元,其中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101,500万元;为客户提供的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累计担保额度9,000万元,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累计担保额度25,000万元。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6.22%,实际已发生的对外担保金额为42,219.10万元(含本次新增使用担保额度),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52%。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
(二)公司与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签署的《保证反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