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监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23-084债券代码:123101 债券简称:拓斯转债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7日以专人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并于2023年8月16日11: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其中唐波、杨晒汝通过通讯方式表决。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付秀江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编制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2月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上半年经营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表决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202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坏账核销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理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谨慎考虑,同意公司对销售过程中产生的部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清理,予以核销,本次拟核销的应收账款坏账为197,040元。本次核销坏账事项,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表决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坏账核销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30,000万元人民币,期限3年;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20,000万元人民币,期限3年;实际授信额度及相关条件以银行批准为准。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表决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公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拓斯达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斯达技术”)“拓斯达智能制造综合服务示范项目”建设资金需要,保障项目顺利建设推进,同意拓斯达技术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9,000万元的中长期项目贷款,贷款期限预计
为10年,最终具体贷款金额以项目建设需要,并经与银行协商确定。公司同时为上述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拓斯达技术以项目建设的相关资产及运营收入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实际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公司及拓斯达技术与银行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表决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八)审议通过《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三、备查文件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