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
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和《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说明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审核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至2023年8月26日通过公司内部张贴公告的方式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内部公示,公示时间共计10天,公司员工可以在公示期间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审核方式
公司监事会审核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审核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审核结果,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4、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