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07  拓斯达(30060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23-100债券代码:123101 债券简称:拓斯转债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公司向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并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了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部分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5.7亿元整(其中,为全资子公司东莞拓斯达智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新增提供担保额度为34,000万元,为控股子公司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新增提供担保额度为12,000万元。),担保期限为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担保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担保事项为银行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人民币或外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保理、出口押汇、外汇远期结售汇以及衍生产品等相关业务)、付款担保、采购担保及销售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签

署担保函、保证合同等)等,公司在上述额度内及担保事项将给予连带责任担保,每笔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间由具体合同约定。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批准额度范围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的合同、法律文件。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3)、《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关于2023年度公司向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2023年5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东莞拓斯达智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斯达智能环境”)、控股子公司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弗米”)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东莞分行”)申请授信事宜与浦发银行东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拓斯达智能环境与浦发银行东莞分行签署了《融资额度协议》,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为满足拓斯达智能环境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同意为拓斯达智能环境与浦发银行东莞分行之间自2023年9月5日起至2024年5月18日止的期间内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已签署的《融资额度协议》(编号:

BC2023082100000623)等一系列主合同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

元的最高额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主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浦发银行东莞分行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2.埃弗米与浦发银行东莞分行签署了《融资额度协议》,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为满足埃弗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同意为埃弗米与浦发银行东莞分行之间自2023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5月18日止的期间内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已签署的《融资额度协议》(编号:BC2023082100000622)等一系列主合同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主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浦发银行东莞分行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埃弗米为公司就上述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并签署了《保证反担保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额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2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拓斯达智能环境、埃弗米提供担保的基本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被担保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审议尚在有效期内的担保额度本次使用担保额度本次担保前对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后对被担保方的实际担保金额本次担保后剩余可用的担保额度
东莞拓斯达智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49,0003,00020,00032,00017,000
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22,0003,0009,50015,5006,500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公司向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1)。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浦发银行东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拓斯达智能环境技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

1.被担保方:东莞拓斯达智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2.保证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4.担保最高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3,000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6.保证担保范围: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7.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8.主合同变更保证人在此确认,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任何宽限或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变更等情形,如未加重保证人责任的,无需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权益将不受该等变更的影响,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对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开立信用证、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包括所开立信用证、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任何修改,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或另行通知保证人,该等修改视为已征得保证人的事先同意,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二)公司与浦发银行东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埃弗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

1.被担保方: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2.保证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4.担保最高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3,000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6.保证担保范围: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7.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8.主合同变更保证人在此确认,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任何宽限或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变更等情形,如未加重保证人责任的,无需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权益将不受该等变更的影响,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对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开立信用证、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包括所开立信用证、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任何修改,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或另行

通知保证人,该等修改视为已征得保证人的事先同意,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说明埃弗米本次向浦发银行东莞分行申请的授信由公司提供担保,埃弗米其他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主要原因是埃弗米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发展和经营状况,本次担保的财务风险整体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公司已要求埃弗米就公司为上述保证担保提供了反担保,埃弗米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上述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在有效期内累计担保总额度为140,500万元,其中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106,500万元;为客户提供的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累计担保额度9,000万元,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累计担保额度25,000万元。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9.87%,实际已发生的对外担保金额为 49,219.10万元(含拓斯达智能环境技术、埃弗米本次新增使用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0.97%。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拓斯达智能环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埃弗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三)公司与埃弗米签署的《保证反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