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16日以专人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了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23年10月19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其中吴丰礼先生、黄代波先生、兰海涛先生、毛勇军先生、张朋先生、冯杰荣先生、万加富先生通过通讯方式表决。公司董事长吴丰礼先生因公出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杨双保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经过与会董事的认真讨论,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为合理控制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同时公司与拟授予对象沟通并确认,公司对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464.36万股调整为319.29万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毛勇军先生、张朋先生、兰海涛先生为本议案审议事项的关联董事,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10月1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7名激励对象授予319.29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85元/股。
公司董事毛勇军先生、张朋先生、兰海涛先生为本议案审议事项的关联董事,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