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4-24  拓斯达(300607)公司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2026 年4 月24 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4 月24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24 日上午9:15 至2026 年4 月24 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科苑西二路3 号,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兰海涛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4 人,代表股份168,115,1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203%。(“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截 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总数,下 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 人,代表股份161,427,93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1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9 人,代 表股份6,687,2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8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3 人,代表股份23,485,3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 人,代表股份16,798,07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9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19 人,代表股份6,687,2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89%。

3、其他出席人员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市君泽君 (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7,993,1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274%;反对9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7%;弃权31,8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363,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04%;反对90,2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1%;弃权31,82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5%。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7,991,3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263%;反对9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7%;弃权33,5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361,4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28%;反对90,3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5%;弃权33,52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7%。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7,975,2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168%;反对106,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5%;弃权33,2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345,3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41%;反对106,726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4%;弃权33,22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5%。

4、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7,977,7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3%;反对9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4%;弃权44,2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347,8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49%;反对93,2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8%;弃权44,22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3%。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7,959,0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1%;反对109,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3%;弃权46,3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329,1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51%;反对109,826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6%;弃权46,32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2%。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予以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7,957,5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062%;反对112,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弃权45,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327,6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87%;反对112,026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0%;弃权45,62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2%。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326,4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3236%;反对111,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740%;弃权47,5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326,4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36%;反对111,326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40%;弃权47,52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3%。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予以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7,978,4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187%;反对97,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弃权39,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348,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77%;反对97,726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1%;弃权39,02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名称:顾明珠、翟依琳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拓斯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