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特奇: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合理公允。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唐国琼、张权利
2023年10月12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唐国琼 | 张权利 |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