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特奇:回购股份报告书

http://ddx.gubit.cn  2023-10-30  思特奇(300608)公司公告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报告书证券代码:300608 证券简称:思特奇 公告编号:2023-068债券代码:123054 债券简称:思特转债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报告书

重要内容提示:

1、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3.5元/股,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内。

2、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3、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间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报告书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于近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回购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提振投资者信心,结合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公司拟进行股份回购计划。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本次回购完成后三年内实施上述用途,如公司未能按上述用途实施,则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将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3.5元/股,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将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具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报告书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方式。

3、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回购股份的金额以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金额为准。

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5,000万元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3.5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7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13%;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3,000万元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3.5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222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6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等指标亦相应调整。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之一,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回购期限内,如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则回购方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满12 个月自动终止。

公司管理层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于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预计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若根据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5,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3.5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约为3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3%。公司将在回购完成后36个月内按照前述股份回购用途实施,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化。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公司总股本将相应减少。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241,351.8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49,990.99万元,流动资产164,472.70万元,货币资金76,467.83万元,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5,000万元测算,回购资金占总资产的2.07%,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33%,占流动资产的3.04%,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稳定,不会因本次回购对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相关规定。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在股份回购完成后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依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十)授权事项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宜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确定具体的回购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等;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审议及实施程序

公司于近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回购事项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能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自有资金,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和支付能力,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股份回购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四、披露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关于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具体请查看同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五、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将在以下时间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

2、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公司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披露;

3、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回购期限过半时,公司仍未实施回购的,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六、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间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