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特奇: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3.5元/股(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股份回购,回购股份数量为7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2%,最高成交价为12.2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2.19元/股,成交总金额为855,4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事项
(一)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在回购期限内实施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