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亚国际: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12 证券简称:宣亚国际 公告编号:2024-014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38号)同意注册,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宣亚国际”)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064,521股,发行价格为14.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4,903,294.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0,559,905.7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4,343,388.2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兴华验字(2024)第01001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确认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巨浪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浪科技”)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环支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放和使用。近日,公司、巨浪科技分别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宣亚国际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环支行 | 110914407710018 | 全链路沉浸式内容营销平台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巨浪科技 | 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 | 8110701012302761193 | 巨浪技术平台升级项目 |
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环支行系监管协议签订主体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下属支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系监管协议签订主体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下属支行。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炜、管仁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6年12月31日解除。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北京巨浪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为甲方一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巨浪技术平台升级项目的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炜、管仁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6年12月31日解除。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备查文件
(一)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