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瀚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之专项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02-06  富瀚微(300613)公司公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之专项核查意见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瀚微”、“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眸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眸芯科技”或“标的公司”)49%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同时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及上市公司拟采取措施的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2023年1-9月财务数据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及备考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0064号),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如下: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
交易前交易后(备考)变动比例交易前交易后 (备考)变动比例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78200.7658-2.07%1.74001.6102-7.4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78070.7646-2.06%1.73401.6046-7.46%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2022年和2023年1-9月每股收益较交易前略有下降,主要系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将增加,以及上市公司在2021年度合并标的公司后,根据标的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新增确认的无形资产摊销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在交易完成后增加导致。

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在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实现的考核净利润合计不低于28,170万元(其中:2023年不低于6,350万元、2024年不低于9,210万元、2025年不低于12,610万元)。若未来承诺净利润实现,将增加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水平。

二、上市公司对防范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2022年和2023年1-9月每股收益较交易前略有下降,若未来上市公司业务未能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指标将存在下降的风险。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积极防范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

1、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上市公司日常运营效率。上市公司将全面优化管理流程,降低上市公司运营成本,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有效控制上市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2、通过实施整合计划,促进优势互补

本次交易属于上市公司收购同行业公司少数股权,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实施整合计划,降低本次交易所带来的并购整合风险,促进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的优势互补,最大化发挥协同效应,进一步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继续遵循《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在保证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给予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利益。

4、继续完善治理体系和治理结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完善公司的治理体系和治理结构,以适应本次重组后的业务运作及法人治理要求。

5、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为充分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本次交易中约定了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于业绩承诺期的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及对应的补偿安排,有助于降低本次交易对公司的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

三、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的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未来上市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拟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承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确保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本人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依法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措施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杨小奇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承诺函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并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针对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可能性的分析具有合理性,公司拟定的填补回报的措施切实可行,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沈佳麟

沈佳麟邹晓东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