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畅银: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http://ddx.gubit.cn  2023-05-13  百川畅银(300614)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结合公示情况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

(2)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7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首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共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监事会提出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首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监事会对首次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首次拟激励对象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结果,公司监事会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

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