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畅银: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拟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18  百川畅银(300614)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针对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管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拟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2年10月27日至2023年4月2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核查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拟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 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自查期间,有1名首次拟激励对象在知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公司内部核查及该名核查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其买卖公司股票时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有限,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详细方案、内容、审议披露时间等并不知悉,该等交易行为系由于其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不熟悉、对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等相关规定缺乏足够理解所致,其买卖公司股票完全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及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无关,且其未向任何人员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为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出于审慎考虑,该名核查对象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拟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获授权益的资格。

自查期间,除上述1名首次拟激励对象外,另有8名首次拟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均未获知,亦未通过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及时点安排,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完全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及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以上人员外,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没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自查,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在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均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1名核查对象在知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出于审慎考虑,该名核查对象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拟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获授权益的资格。其他8名核查对象在知悉本激励计划事项前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对证券市场、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以上人员外,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没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 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