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畅银: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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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6月12日以现场会议方式举行,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6月5日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监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授予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57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157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同意公司以2023年6月12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7名激励对象授予260.3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546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 备查文件。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