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畅银: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26  百川畅银(300614)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3年12月25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7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陈功海、张锋、韩旭:

经查,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畅银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到位

公司对部分事项未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或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登记事项进行确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二)开立首发上市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设立首发上市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规定。

(三)2022年资产减值损失计提不准确

公司2022年资产减值损失计提不审慎,导致2022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陈功海、总经理张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韩旭对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陈功海、张锋、韩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就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将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报送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将持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1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