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陈功海、张锋、韩旭的监管函
关于对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陈功海、张锋、韩旭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62号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陈功海、张锋、韩旭:
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对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7号)查明的事实 ,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到位
你公司对部分事项未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或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登记事项进行确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开立首发上市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履行审议程序
你公司开立首发上市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经董事会审
议批准。
(三)2022年资产减值损失计提不准确
你公司2022年资产减值损失计提不审慎,导致2022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5.3.3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2.1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陈功海、总经理张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韩旭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2条、第5.3.3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2.1条的规定,对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