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畅银: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4-19  百川畅银(300614)公司公告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

鉴于张锋先生辞去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前变更后
法定代表人:张锋法定代表人:陈功海

本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上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情况,公司拟对《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项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项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董事长工作细则》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董事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董事
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三日内召开董事长办公会议对提案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应当自初审通过后七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上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法定代表人及《公司章程》变更的工商登记、备案等手续相关事宜。

三、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