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畅银:舆情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5-02-19  百川畅银(300614)公司公告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

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造成较大影响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

对。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向监管部门的汇报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下设舆情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担任组长。舆情工作小组负责对舆情信息采集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根据管理要求将各类舆情信息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网络媒体、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性: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

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同性: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加强内外部、各部门间的信息

协同,确保相关信息的一致性;

(三)针对性:公司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特点制定针对性方

案,积极配合各方做好相关事宜;

(四)审慎性: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审慎核实舆情信息,在不违反

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快速反应,

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和舆情工作小组报告;

(二)舆情工作小组第一时间核实相关信息,并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

性,如判断可能形成重大舆情,应当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参与舆情的有关情况

调查,如判断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当立即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小组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小组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舆论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证券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法律

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