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天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薛枫于 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 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薛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49 号)(以下 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具体内容
薛枫:经查,你作为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5 年8 月6 日持股比例变动至1%的整数倍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 号,下同)第十三条 第三款、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 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监会公告[2025] 1 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证券交易行为,杜绝 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 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股东薛枫于2025 年5 月6 日通过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
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2025 年8 月6 日,股东薛枫减持触及1%整数倍未及时披 露股份变动情况,主要系股东对于规则变化未能理解到位所致。除上述原因外, 股东不存在其他主观原因。
2、公司股东薛枫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涉问题,将充分吸取本次事件的 深刻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严格规范自身减持行为,杜 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也将敦促相关股东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严格遵 守相关规定,切实勤勉尽责,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3、本次收到《决定书》的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 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