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品宅配: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4年2月23日下午15:00。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5号高德置地广场A座33楼尚品宅配大会议室。
4.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连柱先生。
7.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81,814,9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下同)的36.8745%。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1,573,1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655%。
3.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41,8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0%。
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241,8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0%。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241,8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0%。
5.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768,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35%;反对4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6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8946%;反对4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1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81,579,5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123%;反对235,4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8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466%;反对235,4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35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董洁清律师、李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