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靠智电: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617 证券简称:安靠智电 公告编号:2023-041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
解除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72名,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9.928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16,799.66万股的0.3567%。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2023年6月13日。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
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72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股份上市流通手续,可解除限制性股票共计
59.928万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7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将陈晓钟先生等三人作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陈晓晖先生、陈晓凌先生、陈晓鸣先生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并通过了该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年7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人员名单予以核实,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陈晓钟先生等三人作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8日,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2020年8月8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0年8月10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0年8月14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将陈晓钟先生等三人作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年8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0年9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成功向68名激励对象授予183.1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41元/股,授予日为2020年8月21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0年9月11日。
7、2020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0年12月8日为授予日,以11.41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37.86万股限制性股票。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8日,向7名激励对象授予37.86万股限制性股票。
8、2020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
授予日的规定;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9、2020年12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登记工作,成功向7名激励对象授予37.8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41元/股,授予日为2020年12月8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0年12月29日。
10、2021年7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2020年激励计划中未授予部分股份的议案》,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张冬云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50,000股,同意公司对2019年回购的用于2020年激励计划的股份中未授予的50股股份做注销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1年7月30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2020年激励计划中未授予部分股份的议案》,同意
董事会对原激励对象张冬云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5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意董事会对2019年回购的用于2020年激励计划的股份中未授予的50股股份做注销处理。
12、2021年11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22年3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14、2023年5月3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解除限售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8月21日,上市日期为2020年9月11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自2022年9月10日起可解除限售。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确认,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确认,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0-2022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各考核年度比较基数 | 各年度以公司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6,361.64万元为考核基数。X为2020-2022年各年度公司归属股东的净利润相比比较基数的实际同比增幅。 | ||
考核的会计年度 | 2020年度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当年业绩考核的预设目标值(T标) | 57% | 135% | 290% |
股份解锁比例M | 若X≥T标,则M=100%; | ||
X<T标,则M=0% |
注:“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本次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考核的会计年度为2021年度,2021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810.27万元(剔除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较2020年同比增长161.93%,公司层面业绩满足本次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实际的薪酬与考核相关规定组
织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S) | 合格 | 不合格 |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N) | 100% | 0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激励对象因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贷款利息之和。原则上单批次因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的人数,不超过股权激励对象总数的5%。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67人,其中2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按回购注销处理,其余符合激励资格的65人2021年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解除限售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年12月8日,上市日期为2020年12月29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自2022年12月28日起可解除限售。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确认,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经公司确认,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0-2022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各考核年度比较基数 | 各年度以公司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6,361.64万元为考核基数。X为2020-2022年各年度公司归属股东的净利润相比比较基数的实际同比增幅。 | ||
考核的会计年度 | 2020年度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当年业绩考核的预设目标值(T标) | 57% | 135% | 290% |
股份解锁比例M | 若X≥T标,则M=100%; | ||
X<T标,则M=0% |
注:“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本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考核的会计年度为2021年度,2021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810.27万元(剔除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较2020年同比增长161.93%,公司层面业绩满足本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实际的薪酬与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S) | 合格 | 不合格 |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N) | 100% | 0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
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因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贷款利息之和。原则上单批次因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的人数,不超过股权激励对象总数的5%。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7人,符合激励资格的7人2021年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2023年6月13日。
2、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72名。
3、本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9.928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16,799.66万股的0.3567%,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5人,解除限售数量为48.57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人,解除限售数量为11.358万股。
(1)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5人,可解除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8.57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16,799.66万股的0.2891%。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万股) |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比例 |
1 | 王建平 | 副总经理 | 15.00 | 4.50 | 4.50 | 30% |
2 | 王春梅 |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15.00 | 4.50 | 4.50 | 30% |
核心管理、核心骨干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63人) | 131.90 | 39.57 | 39.57 | 30% | ||
合计 | 161.90 | 48.57 | 48.57 | 30% |
注:激励对象中王建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王春梅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管理。
(2)公司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人,可解除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358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16,799.66万股的0.0676%。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万股) |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比例 |
1 | 陈晓凌 | 董事、总经理 | 21.06 | 6.318 | 6.318 | 30% |
核心管理、核心骨干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6人) | 16.80 | 5.04 | 5.04 | 30% | ||
小计 | 37.86 | 11.358 | 11.358 | 30% |
注:激励对象中陈晓凌先生为公司董事、总经理,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管理。
四、本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增减(股)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62,981,250 | 37.49% | -599280 | 62,381,970 | 37.13% |
一、无限售条件股份 | 105,015,386 | 62.51% | 599280 | 105,614,666 | 62.87% |
三、股份总数 | 167,996,636 | 100% | 0 | 167,996,636 | 100% |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解除限售股份事项办理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