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靠智电: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17 证券简称:安靠智电 公告编号:2023-073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晓晖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3年11月9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大道100号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金坪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82,323,2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9.99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3,0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6.11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9,313,2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3.873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3,612,6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19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3,612,6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1939%。
3、除股东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陈晓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82,323,237股
1.02.候选人:选举王春梅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82,323,237股
1.03.候选人:选举吴建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82,323,237股
1.04.候选人:选举钟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82,323,237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陈晓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3,612,637股
1.02.候选人:选举王春梅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3,612,637股
1.03.候选人:选举吴建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3,612,637股
1.04.候选人:选举钟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3,612,637股
表决结果:当选。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刘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82,323,237股
2.02.候选人:选举丁晓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82,323,237股
2.03.候选人:选举李远扬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82,323,237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刘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3,612,637股
2.02.候选人:选举丁晓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3,612,637股
2.03.候选人:选举李远扬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3,612,637股
表决结果:当选。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选举王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46,622,637股
3.02.候选人:选举徐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同意股份数:46,622,637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选举王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同意股份数:3,612,637股
3.02.候选人:选举徐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同意股份数:3,612,637股
表决结果: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戴文东律师、郑华菊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