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靠智电: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或即将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三) 公司派驻全资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上述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指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授权及贷款等融资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三) 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关联交易包括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 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事项;
3、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 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 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五) 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8、变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9、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10、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 环境信息事项:
1、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2、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
3、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
4、 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5、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流动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七) 其他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重大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消;
6、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7、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8、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9、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1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1、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4、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15、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6、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17、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8、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9、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20、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各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咨询。
第三章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九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有关信息披露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及时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部门或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证券部。证券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受部门。报告人向证券部提供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董会秘书或证券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 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 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三)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 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以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七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如需要),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证券部应指定专人对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交所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档案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员、科研技术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信息披露人员、销售人员;
(三) 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定、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
(四) 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研发技术顾问、财务顾问等。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证券部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1)该事件难以保密;
(2)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划分
第二十二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 证券部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其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 负责执行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 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 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其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沟通及培训,协助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五) 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汇集和分析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及发布。
第二十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要求为:
(一)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二) 在知悉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第二十六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隐瞒。
第二十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负责本部门或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时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监督义务,应督促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不向证券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 未及时向证券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 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 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 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批评、警告、扣除奖金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 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 已泄露公司重大信息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 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重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 违反本制度,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规提供公司重大信息的;
(五)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制度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