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陈晓凌、王春梅、蒋浩的监管函
关于对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陈晓凌、
王春梅、蒋浩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70号
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陈晓凌、王春梅、蒋浩:
根据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陈晓凌、王春梅、蒋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22号),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靠智电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收入确认政策披露不准确。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对工程安装项目收入确认政策披露不准确。
二是收入成本核算不准确。公司因已完成工程子项目核算错误,致使部分期间曹山旅游度假区地下管廊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曹山项目)收入确认不准确;曹山项目存在部分支出未计入成本或存在跨期的问题。前述行为导致公司相关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三是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公司对曹山项目在收入、成本未记账情况下,即调整了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表等不规范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第四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08
年)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但安靠智电于2022年3月30日披露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意见公告》称,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与上述事实不符。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1.1条和第5.1.1条,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晓凌未能勤勉尽责,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王春梅未能勤勉尽责,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和第5.1.2条,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2.2
条、第5.1.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财务总监蒋浩未能勤勉尽责,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