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锐钴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24  寒锐钴业(300618)公司公告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作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寒锐钴业”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总结报告。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代行)景忠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金亚平、杜存兵
联系电话021-60453962
保荐机构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更换保荐代表人或其他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97-5-12
证券代码300618
上市时间2017-3-6
注册资本309,617,139元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527号
主要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527号
法定代表人梁杰
实际控制人梁建坤、梁杰
联系人沈卫宏
联系电话025-5118110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8-6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2020年年报披露于2021年4月26日;2021年年报披露于2022年4月15日;2022年年报披露于2023年4月22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阶段

民生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等材料。

5、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寒锐钴业本次非公开募投项目“10000吨/年金属量钴新材料及26000吨/年三元前驱体项目”投资项目整体工程量较大,建设周期较长,项目建设周期内,受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建设人员进场、建设物资到位等迟滞,项目施工进度延迟,生产设备采购、运输、安装等工作顺延,项目整体进度慢于预期,无法在原预定时间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寒锐钴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调整,并及时对外公告。保荐机构对该事项进行核查后,对寒锐钴业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无异议。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及时提供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公司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查,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除受客观因素影响,公司调整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进度外,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保荐机构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金亚平 杜存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代行): __________________

景 忠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