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锐钴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12  寒锐钴业(30061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618 证券简称:寒锐钴业 公告编号:2023-047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梁杰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上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9:15至2023年5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会议地点:南京江宁区将军大道527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95,186,33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4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3,802,11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9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3人,代表股份1,384,22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1,495,22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11,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1,384,22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1%。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95,019,7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0%;反对1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28,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579%;反对16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1.14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95,019,7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0%;反对1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28,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579%;反对16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5,019,7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0%;反对1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28,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579%;反对16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5,019,7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0%;反对1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28,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579%;反对16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95,019,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8%;反对16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28,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445%;反对16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5,019,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8%;反对16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28,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445%;反对16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5,019,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8%;反对16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28,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445%;反对16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1.15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95,019,7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50%;反对1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28,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579%;反对16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4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融资及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3,880,0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76%;反对1,306,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7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8,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338%;反对1,306,3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6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晓敏、李威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