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锐钴业: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2023年12月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5.08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8)。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4年2月27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首次回购,回购股份数量为28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9%,最高成交价格为23.52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23.09元/股,成交总金额为6,508,353.00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