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河: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延长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有利于确保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顺利推进,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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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振 黄延禄 曹永军
二○二三年九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