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河: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2-20  金银河(300619)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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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19 证券简称:金银河 公告编号:2023-083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4号),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3,923,737股,每股发行价格46.1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2,719,699.92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0,246,725.5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2,472,974.38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2月8日全部到账,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12月11日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华兴验字[2023]22013060147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佛山市天宝利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账户名称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23年12月15日余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1广东南海80020000020689847155,719,699.92补充流动资金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水支行(包含未支付发行费用)
2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水支行8002000002069053555,000,000.00新能源先进制造装备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39215010010026751935,000,000.00新能源先进制造装备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757900812310101125,000,000.00新能源先进制造装备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黄岐支行70167789160935,000,000.00新能源先进制造装备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39215010010026763520,000,000.00多系列有机硅高端制造装备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
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营业部1495000000065654530,000,000.00多系列有机硅高端制造装备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
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44626827001300067907430,000,000.00多系列有机硅高端制造装备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
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奥园支行201301782920006653130,000,000.00多系列有机硅高端制造装备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
10佛山市天宝利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39215010010026740550,000,000.00面向新能源产业的高性能有机硅材料智能化工厂扩建项目
11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水支行8002000002069068170,000,000.00面向新能源产业的高性能有机硅材料智能化工厂扩建项目
-合计-635,719,699.92-

注:上表所述支行为对应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银行的下属分支机构,本次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由其上属管理银行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天宝利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水支行、兴业银行佛山分行三水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黄岐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二)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包含未支付发行费用)项目、新能源先进制造装备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等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文伟、侯理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中列明的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30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

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