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库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5-25  光库科技(300620)公司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在详细问询和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后,就2023年5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在实施回购注销的过程中,公司已于2023年5月18日实施完毕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数量进行调整: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由12.71元/股调整为8.34元/股,回购注销数量由128,250股调整为192,375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由17.15元/股调整为11.30元/股,回购注销数量由412,560股调整为618,840股。公司本次因权益分派实施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在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后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5.20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24,612.1822万股的0.2649%。(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翊东 杨振新 黄燕飞

2023年5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