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库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在详细问询和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后,就2023年12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自2023年6月8日发布了《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前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公告以来,一直与中介机构积极推进相关工作。鉴于公司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及投资金额发生变化,公司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并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及审慎论证后决定终止前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在更新发行方案后重新启动。终止前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关于终止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经过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条件,具备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资格。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切实可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及《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充分说明了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该预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充分考虑了
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我们认为,相关措施和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能够切实保障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截止2023年11月30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翊东 杨振新 黄燕飞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