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光库科技 |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子真 | 联系电话:020-32258106 |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彦威 | 联系电话:020-32258106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发行人有效执行了相关规章制度。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2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1、公司于2024年4月3日披露《关于公司高管误操作减持公司股份情况说明并致歉的公告》。公司离任高级管理人员HE ZAIXIN先生在任职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光库科技股票10,000股,未按规定在股票卖出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HE ZAIXIN先生已就此次违规减持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购回了此次违规减持的10,000股公司股票,违规减持与回购股份的差额部分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已经对上述违规减持情况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公告该事项。保荐人已于2024年4月9日开展培训,组织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再次学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短线交易、敏感期交易与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督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身及其亲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2、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经审议,结合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同意在保持募投项目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将募投项目铌酸锂高速调制器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延期至2026年11月30日。针对上述情况,保荐人提请公司按照监管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并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9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2次 |
(2)培训日期 | 2024年4月9日、2024年12月20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则要求,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募投项目建设注意事项、股份减持、短线交易和内幕交易等内容进行培训。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 | HE ZAIXIN先生已经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了书面 |
| 者关系登记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HE ZAIXIN先生在任职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光库科技股票10,000股,未按规定在股票卖出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公告离任高级管理人员HE ZAIXIN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HE ZAIXIN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32号)。2024年4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向HE ZAIXIN先生发出监管函。 | 整改报告,并按照整改承诺购回了此次违规减持的10,000股公司股票,违规减持与回购股份的差额部分收益归公司所有。 2024年4月9日,保荐人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短线交易和内幕交易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进行了培训。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3. “三会”运作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三会”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公司章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 | 不适用 |
人变动 | 件,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采用实地与远程视频相结合的方式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明细,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度,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度,取得了资产购买、出售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资产购买、出售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取得了相关业务协议、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发行人配合了保荐人关于2024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等事项的访谈,配合提供了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资料。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报表,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实地查看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市场信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前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等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公司、前控股股东、前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公司、前控股股东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华发科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华发科技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华发科技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华发科技、WANG XINGLONG、XL Laser 关于股东一致行动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0.WANG XINGLONG、冯永茂、吴玉玲、XL Laser、PRO-TECH关于《股份转让协议》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1.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2.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间接控股股东华发集团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3.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份限售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由于原保荐代表人李威工作变动,我公司委派保荐代表人胡彦威接替李威担任光库科技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前述保荐代表人变更事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披露的《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公司作为保荐人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保荐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要求投行项目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保荐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引以为戒,不断提高风险意识。 2、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担任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按照《保荐人尽 |
7、2024年11月22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出具
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措施的决定》。上述函件认为,我公司及子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在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等方面存在不足的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公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按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加强内部控制,督促投行业务人员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提高风险意识。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2025年4月14日 |
| 胡彦威 | |
| | |
| | 2025年4月14日 |
| 黄子真 | |
| |
| |
| |
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025年4月14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