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业股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4-11-20  维业股份(30062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621 证券简称:维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6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支持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满足其日常经营需要,公司为建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泰建设”)向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南粤银行”)申请不超过3,000万元授信额度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3,000万元,并于近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并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2024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2024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并于2024年10月10日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关于增加公司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本次提供担保事宜属于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被担保方建泰建设的担保余额为34,916.26万元。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建泰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M7D84U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鑫路463号1301法定代表人:朱佳富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规划设计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园艺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住房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特种设备出租;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合同能源管理;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市政设施管理;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本公司持有建泰建设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3、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建泰建设有限公司的总资产为747,978.35万元,净资产为29,041.64万元;2023年营业收入为998,819.55万元,净利润为13,599.40万元。

截至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建泰建设有限公司的总资产为858,343.56万元,净资产为32,628.79万元;2024年1-9月营业收入为531,349.73万元,净利润为9,637.91万元。

4、被担保方建泰建设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被担保的债务人:建泰建设有限公司;

2、保证人: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4、业务发生期间: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

5、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3,000万元;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以及其他应由保证人或主合同债务人承担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及所有费用,计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

8、保证期间:合同项下每一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展期(延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延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为借款业务,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则指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为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垫款之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最后一次垫款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为保函,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为信用证,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依法或依据主合同的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书面通知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50亿元(包含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增加担保额度15亿元),截至2024年10月30日,除本次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单位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53,402.83万元(担保余额以相应担保合同下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债务余额为准),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4.99%,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