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眼镜: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阅,针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因此,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扬、王瑛、王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