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眼镜: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查股网  2023-12-22  博士眼镜(300622)公司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管理治理机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中的监督、协调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职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听取上市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如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公司应给予合理安排。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整改方案。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

交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报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第八条 对于审议年报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应当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如未获得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并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资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深圳市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十二条 年报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报的内容,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与证券部、审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年度审计会计师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及年度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 上述与年报相关的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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