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眼镜:关于公司商标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债券代码:123266
债券简称:博士转债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商标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0
4.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6)京行终5300 号。现将诉讼事项公 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第三人:莫X 红
(三)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2023 年12 月28 日,莫X 红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
局申请撤销公司第1091685 号“DOCTOR”商标。
2、2024 年8 月23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第1091685 号第35 类 “DOCTOR”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24]第 Y031632 号),决定撤销第1091685 号第35 类“DOCTOR”注册商标。
3、2024 年9 月5 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前述决定,对该决定不服, 于2024 年9 月23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申请。
4、2025 年7 月21 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关于第1091685 号“DOCTO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第三人:莫X 红)(文号:商评字[2025] 第0000204618 号),裁定结果:决定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公司对该决定不服,于2025 年8 月18 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2025 年9 月12 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行政案件受理 及举证通知书》,案号为(2025)京73 行初22306 号。本案已于2026 年3 月5 日开庭。
6、2026 年3 月19 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 案号为(2025)京73 行初22306 号,判决为: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对该 决定不服,于2026 年4 月1 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于2026 年6 月2 日受理,案号为(2026)京行终5300 号。
7、2026 年9 月10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 案号为(2026)京行终5300 号,判决为: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四)诉争商标情况
1.注册人: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号:1091685
3.申请日期:1996 年5 月21 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7 年8 月27 日 DOCTOR
5.标识:
6.核定使用服务(第35 类):推销(替他人)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上诉人上诉称: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在核定
使用的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一审判决认定事 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撤销被诉决 定、判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决定。
被上诉人服从一审判决。
第三人未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中亦未应诉答辩。
二、判决情况
2026 年9 月10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6) 京行终5300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 由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 事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1996 年5 月21 日申请诉争商标,且使用至今。根据现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标法》,公司享有在先使用权利,故在本次判决后仍能继续在原有门 店范围内正常使用诉争商标。同时,他人难以在与公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 诉争商标,亦难以主张公司商标构成侵权。
公司自有品牌产品的镜片和镜架不存在使用诉争商标的情况。故本次判决结 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