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捷微电: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上午09:15至下午15:
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钱塘江路3000号101办公楼1楼多功能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善兵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
395,230,4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67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392,303,1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27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927,3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97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45,780,9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1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42,853,6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19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2,927,3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975%。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5,042,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5%;反对18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5,593,0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96%;反对18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形式获得通过。
议案2.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5,042,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5%;反对18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5,593,0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96%;反对18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形式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虞忠红律师、曹玉成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