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兴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4-12  万兴科技(300624)公司公告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12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软件产业基地5栋D座10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太兵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158,4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20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证券代码:300624 证券简称:万兴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321,165,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70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993,2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5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774,6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3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185,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933%;反对970,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032%;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02,2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1605%;反对970,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8118%;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7%。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新增或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70,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1759%;反对2,686,7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8206%;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86,3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4465%;反对2,686,7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5257%;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7%。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70,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1759%;反对2,686,7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8206%;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86,3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4465%;反对2,686,7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5257%;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7%。

2.03《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70,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1759%;反对2,686,7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8206%;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86,3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4465%;反对2,686,7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5257%;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7%。

2.04《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70,7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1772%;反对2,686,7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8206%;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86,9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4569%;反对2,686,7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5257%;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3%。

上述2.01、2.02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浦洪律师、何雪华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