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兴科技: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软件产业基地5栋D座10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太兵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0,987,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64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证券代码:300624 证券简称:万兴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937,237,5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41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49,7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31%。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03,5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42,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12%;反对4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9%;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8,9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6108%;反对4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904%;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8%。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42,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12%;反对4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9%;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8,9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6108%;反对4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904%;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8%。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44,5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56%;反对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5%;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0,7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090%;反对4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922%;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8%。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44,5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56%;反对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5%;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0,7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090%;反对4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922%;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8%。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57,5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3%;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8%;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3,7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628%;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384%;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
证券代码:300624 证券简称:万兴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9授信暨有关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42,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12%;反对4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9%;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8,9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6108%;反对4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904%;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8%。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34,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17%;反对5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4%;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0,9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854%;反对5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58%;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8%。
(八)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42,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12%;反对4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9%;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8,9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6108%;反对4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904%;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8%。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39,5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4%;反对4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7%;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5,7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806%;反对4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205%;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浦洪律师、何雪华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