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雄极光: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25 证券简称:三雄极光 公告编号:2023-083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9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良地埠工业区蔡新路293号D栋一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宇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74,011,66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2.295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9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70,508,96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1.041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4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502,69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54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8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3,502,69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54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3,502,69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254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80%。
3、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独立董事温其东先生通过线上方式参加。
4、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旗下“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阿巴马万象益新5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阿巴马万象益新5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于2022年5月16日至2022年8月26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4,902,2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5.32%。前述股东在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立即停止增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因此,前述股东合计增持超过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5%的部分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即对其持有的公司906,650股股票不得行使表决权。
因此,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2日,公司总股本为279,331,000股,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78,424,350股。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796,0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61%;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7,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8447%;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5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为公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796,0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61%;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7,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8447%;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5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796,0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61%;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7,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8447%;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5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 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796,0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61%;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7,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8447%;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5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 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796,0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61%;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7,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8447%;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5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 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796,0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61%;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7,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8447%;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5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796,0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61%;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7,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8447%;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5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796,0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61%;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7,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8447%;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5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796,0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61%;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7,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8447%;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5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戴思语律师、吴浩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